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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地税合并过渡期 项税费征管业务这样衔接
企帮帮 8492 2018-06-28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至“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前的改革过渡期,原国税、地税机关按原有职责协同办理税费征管业务,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执法和服务。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其中,税费征管业务将这样衔接。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
新的行政、业务印章 启用
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 停用
税收业务印章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刻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新税务机构要统筹做好:“税务登记”,“税务确认”,“税务变更”,“税务注销”“停复业”
税务机关将实现税务登记事项"- -窗办理”, 内部信息共享共用。
新税务机构在发布欠税公告前应当按户对纳税人所有税种欠税信息进行归集确认后,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对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新税务机构要加强风险任务扎口管理,统筹风险管理任务安排,有序开展风险任务的推送和应对工作。
企业要按照税务总局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减少税务检查的工作要求,统筹开展进户执法,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新的税务稽查机构
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末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新的税务稽查机构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
其他各自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新的税务稽查机构原则上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
按规定应当由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进行行政处罚的同一罚款。个税收违法行为,新税务机构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收政策执行口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同一一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定额核定依据不一致的,新税务机构应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和有利于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统一-明确执行标准,统一执法尺度。
原国税、地税机关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需要调整的由新税务机构按规定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原国税、地税机关相互委托代征的事项,内部操作按照原_工作流程办理,税收票证、发票、税控设备领用方式不变。
重点税源监控报表网,上申报对象和工作流程保持不变。
新税务机构要将原国税、地税网上税务局中重点税源网.上申报系统入口统一为一个入口,同时明确内部报表审核和咨询服务的职责分工及人员安排,做好重点税源监控报表管理的衔接工作。
过渡期间新税务机构按原国税、地税机关会计主体进行核算并生成报表,但应以新税务机构统一- 对外提供数据。
各省新税务机构向税务总局报送报表时,同时报送原国税、地税机关和新税务机构报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变更应按照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5] 181号文件印发)及时办理账户变更等手续。
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 -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 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各省税务机关印制发票、税收票证的,应当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和税收票证式样。新的发票监制章由各省税务机关在启用前对外公告,新的税收票证式样由税务总局统一明确。